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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颁布《江苏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出处:省动管办    浏览次数:3725(2008/9/22)
 
 

为了进一步加强实验动物管理工作,近日,省政府45号令颁布施行了《江苏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这标志着我省实验动物工作法制化管理迈上了新的台阶。
  实验动物是现代生物医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药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方面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加强对实验动物的管理,对于支撑克隆、转基因、胚胎工程、生物芯片等高科技技术的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规定,江苏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全省实验动物管理工作,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省科学技术厅颁发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未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擅自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省科技厅将予以通报并依法处理。

办法规定,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技术等级考核,并应采取防护措施,保证从业人员的健康与安全,定期组织健康检查。

办法规定,从事实验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实验动物的质量标准,定期进行质量检测。供应或者出售实验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时,应当提供质量合格证明,并表明产品的确切名称、等级、数量、质量检测情况、购买单位名称等。从事动物实验的单位和个人,应用不合格的实验动物或者在不合格的实验环境设施内取得的动物实验结果无效,科研项目不得鉴定、评奖,生产的产品不得出售。

办法重点强调了生物安全与动物防疫,规定从事实验动物基因修饰研究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当实验动物发生传染疾病时,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进行隔离、消毒等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疫情蔓延。

办法突出了实验动物科普与动物福利工作,规定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组织和支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开展科普活动,鼓励其结合本职工作进行科普宣传。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陈列室和其他场地、设施,举办讲座和提供咨询。办法规定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设立实验动物管理和实验动物伦理组织,在开展实验动物项目时,应当制订科学、合理、可行的实验方案,应当善待实验动物,维护动物福利,不得虐待实验动物。

办法还明确了有关法律责任,该办法于2008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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