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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剂质量标准提高第三次工作会议纪要
作者:佚名    出处:佚名    浏览次数:7778(2007/4/30)
 
       4月26日,国家药典委员会发布了《注射剂质量标准提高第三次工作会议纪要国药典化发〔2007〕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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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9日,国家药典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了注射剂质量标准提高第三次工作会议。本次会议对标准提高工作任务逐品种认真进行了分工落实,确定了第二批388个品种的标准起草、复核单位详见附件一)。针对第一批工作任务下发后突出存在的收集样品难的问题,经会议研究认为,生产企业不能按时提供样品,原因各异,各起草单位要将不配合提供样品的企业名单及原因同时上报,并建议国家局对不参与此次质量考核与标准提高工作的企业,在再注册时应暂缓并需重新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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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会议讨论结果及标准起草要求纪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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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注射剂安全性检查项目的制订应参照《注射剂安全性检查法应用指导原则修订稿)》附件二)的要求,结合注射剂原料(药)来源、生产工艺及用法用量设定相应的检查项目,并对产品进行考察后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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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药典会将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第二批品种名单及标准起草、复核单位,请起草单位及时通知本所负责品种的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请查阅国家局网站数据库),及时申报相关资料(含药品标准、处方、工艺、辅料来源及执行标准等)并按要求送交样品(除另有规定外需三批三倍检验量,其中效期内一批、近效期一批、到效期一批)。生产企业如不能按时提供样品,需向起草单位复函说明原因。对不配合标准起草工作的生产企业,将上报国家局,不予再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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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未查到生产企业的品种,由中检所或起草单位进一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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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起草单位寄送质量标准(初稿)时,应同时附起草说明[含方法学验证及相关图谱(包括电子版)、生物检定项目考察研究报告、考察的企业名单及考察结果汇总、各企业所用辅料等]。
 
    (五)动物组织来源的药品,需增订制法,并明确病毒灭活要求。
 
    (六)加快注射剂常用辅料标准的制订工作。各品种所用辅料应在药品使用说明书中列出,质量标准中应增加影响药品安全性的辅料的定量(或限量)检查项目,如部分抗氧剂等。
 
    (七)制剂进行有关物质考察时,应与原料药一并考虑。
 
    (八)5-羟甲基糠醛检查方法的建立由广东省药检所与北京市药检所共同承担。广东所完成起草工作后寄北京所复核,定稿后及时下发各品种起草单位。
 
    (九)第二批各承担任务的单位要按照《化学药品第二批注射剂标准提高工作方案》(附件三)的进度要求,按时完成任务。
 
注射剂安全性检查法应用指导原则(修订稿)
 
    本指导原则为注射剂临床使用的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而定。注射剂安全性检查法包括细菌内毒素检查法、热原检查法、异常毒性检查法、过敏反应物质检查法、降压物质检查法、溶血与凝聚检查法等。根据注射剂的处方、原(辅)料来源、工艺、用法及用量等设定相应的检查项目,并参照本指导原则进行检查项目的适用性研究。
 
    检查项目的制定
 
    一、中药注射剂
 
    (一)、静脉用注射剂,应设置所有安全性检查项目。由于中药注射剂成分和干扰细菌内毒素检查法的因素复杂多变,一般首选热原检查法。如药品本身的药理作用影响体温或对家兔的急性毒性反应而影响热原检查时,可选择细菌内毒素检查法。
 
    (二)、肌内用注射剂,应设异常毒性、过敏反应物质等检查项。原料和工艺易污染热原且用量较大者,须考虑设热原检查项。
 
    二、化药(包括抗生素、生化药)注射剂
 
    (一)静脉用注射剂
 
    1、所有静脉用注射剂,均应设细菌内毒素(或热原)检查项。
 
    2、所用原料系动物来源或微生物发酵提取物时,如组分结构不清晰或有可能污染毒性杂质且又缺乏有效的理化分析方法,应考虑设立异常毒性检查项。
 
    3、所用原料系动物来源或微生物发酵提取物时,如组分结构不清晰且有可能污染异源蛋白或未知过敏反应物质,又缺乏相关的理化分析方法且临床发现过敏反应,应考虑设立过敏反应物质检查项。
 
    4、所用原料系动物来源或微生物发酵提取物时,如组分结构不清晰或有可能污染组胺、类组胺样降血压物质,应考虑设立降压物质检查项。
 
    (二)肌内用注射剂
 
    1、所有肌内用注射剂,如临床用药剂量较大,生产工艺易污染细菌内毒素,应考虑设细菌内毒素(或热原)检查项。
 
    2、所用原料系动物来源或微生物发酵提取物时,如组分结构不清晰或有可能污染毒性杂质且又缺乏有效的理化分析方法,应考虑设立异常毒性检查项。
 
    3、所用原料系动物来源或微生物发酵提取物时,如组分结构不清晰或有可能污染异源蛋白或未知过敏反应物质,又缺乏相关理化分析方法且临床发现过敏反应,应考虑设立过敏反应物质检查项。
 
    4、临床用药剂量较大,生产工艺易污染细菌内毒素的肌内注射用注射剂,应考虑设细菌内毒素检查项。
 
    (三)所用原料系中药提取的注射剂,一般应按中药注射剂的要求设立相关的安全性检查项目(化学药品中高纯度的中药有效成分除外)。
 
    三、特殊注射途径用注射剂
 
    如鞘内注射(椎管内注射、脊髓腔内注射)、眼内注射等,其安全性检查生物检定项目除应符合一般静脉用注射剂的要求外,必要时应增加其他特殊安全性检查项目,如刺激性检查等。
 
    四、原料和生产工艺特殊的注射剂
 
    应符合相应注射剂安全性检查要求,必要时应增加特殊的安全性检查项目,如病毒检查、细胞毒性试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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